申请人:许某某等5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权,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1036号、苏政地〔2018〕4013号、苏政地〔2019〕4283号、苏政地〔2019〕5078号征地批复后实施过程中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予以受理。后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8月25日中止审理,并于10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桥村许一组村民,申请人通过政府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公开获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1036号、苏政地〔2018〕4013号、苏政地〔2019〕4283号、苏政地〔2019〕5078号等征地批复,批准征收江桥村许一组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被申请人从未在被征地村内进行公告,申请人也从未在村里见过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村内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前述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原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具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根据原区划调整规定,江都区人民政府征收江桥村集体土地时,原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具有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职责。
(二)原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江都区人民政府在取得苏政地〔2017〕1036号、苏政地〔2018〕4013号、苏政地〔2019〕4283号、苏政地〔2019〕5078号征地批复后,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据此,原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路 2018年第3号、4号和2019年5号、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地所在村张贴,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4个批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属于不同的征地行为,且相互独立。依据“一行为一复议”原则,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
(四)申请人的复议超过了复议期限。申请人至迟2019年即已知悉各批次的征地行为。虽然申请人称2021年6月1日通过政府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公开而得到案涉征地批文及两公告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但申请人并非针对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提起行政复议,二是认为被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故申请人直至2021年7月10日才提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2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分别印发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2017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0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7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401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8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428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9年第4批次(15挂)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5078号)。2018年1月20日,江桥村部和江桥村许一组张贴了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苏政地〔2017〕1036号征地批复的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3号)和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2月2日,江桥村部和江桥村许一组张贴了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的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4号)和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第4号);2019年10月15日,江桥村许一组张贴了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苏政地〔2019〕4283号征地批复的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5号)和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第5号);2020年1月20日,江桥村部和江桥村许一组张贴了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苏政地〔2019〕5078号征地批复的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12号)和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第12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理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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