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2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14年计划实际使用情况,我厅编制了2015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经省政府同意,下达各地执行:
一、国土资源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2015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31.0005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分别为26.7万亩和19.0995万亩。下达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146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分别为0.9165万亩和0.7335万亩,国务院批准批次用地的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在城市批次用地审查时直接安排。
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补充耕地总任务22.3875万亩,其中:下达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19.0995万亩,拟使用预留国家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3.288万亩;2015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还要求按照3—5%的比例单列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全省201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体安排。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将下达市、县的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由去年的14.515万亩增加至15.54万亩,省留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1.16万亩,与2014年相比,省留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占比下降0.08%。
(二)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下达市、县15.54万亩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分别选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管控目标、后备资源潜力、基础设施完善程度、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土地管理绩效等7大类19个指标作为分配指标体系,进行测算分配面积。
(三)补充耕地计划分配。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补充耕地总任务22.3875万亩,综合考虑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各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两大因素,在各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分配和以占定补分配的基础上,按照前者占60%的权重、后者40%的权重计算综合比重,分配13个市的补充耕地计划。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分配。根据省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于今年3月初编制下达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0291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8257亩,新增建设占用耕地6633亩。该项计划包含在此次下达给市、县的城镇村用地计划范围内。国土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超过我省已下达计划数1169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分别超过908亩和702亩,年内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安排。
三、201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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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各地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按照“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目标,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在江苏的实施,落实“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要求,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继续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和引导,推动“双提升”行动落地见效,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民生持续改善。
(二)合理使用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全省增量、存量和流量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促进区域、城乡、产业协调发展。一是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养老服务等建设。二是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地计划要重点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从严核定用地计划规模,严防闲置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在城市批次用地报批时予以注明,由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其他城市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在省下达市、县的计划中先行安排,年底报部审核后,专项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三是合理安排城乡、产业建设用地。要根据“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在江苏的实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小城镇用地计划,对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单列指标不得低于下达给当地用地计划总量的3-5%。对新型农业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用地,也要单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严禁用地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四是切实加强盘活存量用地。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发展转变,要将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任务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相挂钩,加大盘活存量力度,逐步提高存量用地供应占比。
(三)切实减少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计划。切实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四)严格计划执行监管,确保计划安排有效落实。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尽快分解下达土地利用计划,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安排计划指标,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用地预审要充分考虑计划保障的可能性,对用地规模较大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在预审意见中明确分期建设要求。严格计划执行考核,适时开展抽查监督,加强计划执行的监测监管,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县要及时做好计划安排使用的登记统计,增强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