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42号)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了2014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经省政府同意,下达各地执行:
一、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2014年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2014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去年的830 万减至800万亩,国家重点压减了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沿海省份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从逐年稳步增长,至2013年达到历年最高,转向今年的首次下降。
(一)2014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28.95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分别为24.975万亩和17.97万亩。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中省级及以下独立选址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5.94万亩,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12.03万亩。
(二)补充耕地总任务为21.57万亩,其中下达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17.97万亩、拟使用预留国家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3.6万亩。
(三)新增建设用围填海计划2.1万亩。
(四)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今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215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 计划分别为0.975万亩和0.78万亩。国务院批准批次用地的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由部在城市批次用地审查时直接安排。
(五)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农村地区各地应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单列规模不得低于下达计划指标总量的3%~5%。
二、全省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
(一)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体安排。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下达市、县的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由去年的9.83万亩增加至14.515万亩,其中城镇村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11.215万亩、独立选址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3.3万亩。与去年相比,下达给市、县安排的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在计划总量中的占比增加了23.35%。
(二)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市、县的14.515万亩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中,城镇村用地计划分配指标体系选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划管控目标、后备资源潜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土地管理绩效5大类15个指标,独立选址用地计划分配指标体系选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划管控目标、后备资源潜力、基础设施完善程度、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土地管理绩效6大类14个指标,测算后分配到各市、县(市)。分配给县(市)的独立选址计划中的20%部分下达给设区市,由设区市在各县(市)间调剂安排,但不得用于市区。
(三)补充耕地计划。为充分将国家预留计划使用到位,同时考虑到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需求,在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任务17.97亩基础上,将我省补充耕地计划总量确定为21.97亩。补充耕地计划分配至13个设区市,县(市、区)补充耕地计划由设区市分解下达,报省厅备案。
(四)新增建设用围填海计划。依据《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试行本安排的我省沿海滩涂围垦各围区建设用围填海规划,按沿海三市所占比例,将2.1万亩分解下达沿海三市。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分配。根据省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于今年2月初编制下达2014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1505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0.921万亩,新增建设占用耕地0.7373万亩,该项计划包含在此次下达给市、县的城镇村用地计划范围内。国土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超过我省已下达计划数645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分别超过540亩和427亩,年内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变化情况进行安排。
三、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使用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八项工作”新部署,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批复的《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土地规划统筹,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和引导,推动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使用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科学发展用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各地要统筹安排增量、存量和流量用地计划指标,合理使用用地计划,落实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保障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建设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协调发展。一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计划指标使用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及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相结合,统筹合理安排。严格用地标准和定额管理,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盘活力度,切实提高用地效率。二是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用地指标要优先由于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养老服务等建设,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三是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用地。用地指标要着重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建设。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四是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用地指标向小城镇倾斜,对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单列指标不得低于下达给当地用地计划总量的3-5%,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五要采取措施,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补充耕地计划。
(三)严格计划执行监管,确保计划安排有效落实。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全程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计划范围内。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保证计划指标合理使用。严格计划执行考核,适时开展抽查监督,根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实行计划指标扣减调剂。各市、县要及时做好计划安排使用的登记统计,增强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