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征政征收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征收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四、收费优惠减免 (一)减半征收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二)免收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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