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361号)。
征收标准:30-50元/平方米,即苏北地区为30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40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