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种类:其他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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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
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率为1-4%。(根据苏财综[2016]6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