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种类:许可收费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1992]价费字251号
征收标准:变更100元/本、小矿山200元/本、中型矿山300元/本、大型矿山500元/本。
根据苏财综[2015]1号文件规定暂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