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8〕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海洋是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永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对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陆海统筹与综合管理,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海洋发展水平,推进江苏海洋强省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部分岸段滩面宽阔,土地后备资源丰富。同时,江苏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汇处,区位优势独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对于推动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海洋生态文明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面落实各项举措
(一)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严格落实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的决定。省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坚决落实国务院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的决定。
(二)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掌握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内容,切实查清我省实际填海面积、围海面积和自然淤积面积等现状,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经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三)科学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自然资源部核查和反馈的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2017年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抓紧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提出年度处置目标,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
(四)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完成部分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五)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确定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加快集约节约利用。
(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和监管制度,确保《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水质量等控制指标不减少。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科学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尽快划定江苏如东滨海湿地保护范围,通过切实有效措施开展针对性保护。要根据国家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等技术规范,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破坏的滨海湿地。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健全调查监测体系。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省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全面掌握滨海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动态变化。
(二)严格用途管制。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沿海各地在编制辖区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时,要优先布局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及使用海域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三)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挂账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切实防止相关问题反弹,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做好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各项工作。
四、提升组织保障水平
(一)明确部门责任。省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围填海管控意识,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监督与管理责任,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地方责任。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三)加强舆论宣传。深入宣传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效,公开曝光反面典型。以知法、用法、守法为目的,积极宣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组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