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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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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000060/2017-02917 分        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17-07-17
        标        题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国土资规发〔2017〕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7〕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促进矿地融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全面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现就做好两方案合并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编制

        (一)方案的编制要按照部《通知》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规范要求。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水气类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相关规范简化编制。

        (二)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等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方案审查

           (一)审查权限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将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审查程序

        1.报件受理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方案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和电子版,方案文本电子版为word格式,图件电子版为ArcGIS和JPG格式),图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在纸质件上盖章)、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在纸质件上盖章)、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等;

          (2)矿区损毁土地范围坐标(Zip格式,参照建设用地报批软件格式);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承诺书;

          (6)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项目区或复垦区照片等资料;

          (7)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在报送审查前,先行将方案报至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8)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还应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书。

        2.报件初审

           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报件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两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

          (1)评审承担单位。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2)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可从江苏省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选取。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地质、土地、环境、经济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方案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方案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方案评审的专家。

          (3)召开评审会议。对初审通过的方案,由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评审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承担单位工作人员、专家组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受影响的程度,评审专家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承担单位应提前将方案送达评审专家阅审。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到矿山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4)专家评审内容。地质环境保护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4.修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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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方案和修改说明须由专家组组长审核,并书面签字确认。

            (三)公示公告

        在方案修改确认后,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送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矿山企业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bt365体育在线投注_bat365标准版_bet28365365公示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纳入公示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查实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其它

            (一)方案审查费用列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同时废止。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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