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承预[2021]8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4国道阜宁花园至
亭湖新兴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意见的复函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204国道阜宁花园至亭湖新兴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盐自然资发〔2020〕5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204国道阜宁花园至亭湖新兴段建设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完善区域路网结构,促进沿线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319.1193公顷(4787亩),经审查,核减用地10.1372公顷(152亩),项目用地应控制在308.9821公顷(4635亩)以内,其中农用地153.5426公顷(2303亩),耕地129.9895公顷(195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54.6153公顷(819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