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域〔2018〕2号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围填海管控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7月21日,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围填海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坚决贯彻《办法》,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落实我省围填海管控各项任务,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加强围填海管控的纲领性文件。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坚持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继续加大海域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全面提高海域资源节约利用水平、积极培育产业用海绿色发展的新动能,实现海域保护与利用格局全面优化、围填海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围填海绿色发展水平全面提升、海域开发和管理秩序全面规范。
二、继续加大海域资源环境保护力度
加快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整体谋划海域空间布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面实施围填海限批,暂停受理、审批一般围填海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用海项目需实施围填海的,应取得围填海计划指标后方可受理、审批。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禁止实施围填海活动。项目用海选址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严格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和用途管制要求审批建设用海项目,除需临水布置或需要实施岸线安全隔离的项目外,新形成的岸线临水一侧,应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并向公众开放。严把生态用海闸门,强化环评和论证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开制度。坚持将生态用海理念贯穿于项目用海全过程,对占用重要生态系统的围填海项目实行“占补平衡”机制,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阶段应明确生态保护与治理修复的各项措施、指标和资金安排,并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中严格落实。开展海洋生态本底调查和跟踪监测评估,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全面提高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启动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开展海域资源基础调查,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围填海的适宜区域和总量上限,并在新修编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作为区划目标予以明确。坚持以海定需、量海而行,禁止不合理需求用海,围填海项目优先在位于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荒滩区域选址建设。加强围填海计划管理,对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安排、核减进行台账管理,开展围填海管控目标落实情况检查。组织编制《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公报》,公布围填海管理的官方数据。研究制定《江苏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严格审核把关项目用海投资强度、面积控制标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洋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继续推进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四、积极培育产业用海绿色发展的新动能
进一步优化海域空间开发布局,修订《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项目在沿海布局。加强在建用海项目的现场监测,建立项目报告制,新审批的用海项目,由用海企业每月主动向项目所在县级海域监管中心报告项目施工进展。对全省区域建设用海进行实际存量监测和分析。开展海域使用后评估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占用岸线、形成土地的价值和社会效益等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或清退建议。
五、提升监管保障力量,严肃责任追究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围填海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格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有序开展各项具体工作,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切实将围填海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沿海办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常态化开展围填海监视巡查工作,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发函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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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