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23〕16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港金湖港区金湖港口物流园码头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港金湖港区金湖港口物流园码头建设用地的请示》(淮政呈〔2022〕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湖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黎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3186公顷(耕地2.9336公顷)、未利用地0.1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黎城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092公顷征收为国有。
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44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111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174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6.3186公顷;征收土地6.6227公顷。
二、同意金湖县的补充耕地方案。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同意金湖县的供地方案,将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划拨的方式用于淮安港金湖港区金湖港口物流园码头工程建设。
四、你市要督促金湖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3年3月10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3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