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东海县温泉镇碱场村村民刘志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碱场村东侧鱼塘内取土倒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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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6月9日,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对刘志国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土资罚〔2017〕019号):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刘志国的违法所得17000元;处以罚款3000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