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发〔2018〕30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样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