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
孙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职责及机构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厅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在明确产权、规划引导、计划保障、监管执法等方面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一、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夯实宅基地产权基础
2020年起,我省在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以“总登记”形式开展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政府部门通过三级确认、人民调解、部门会审等方法,推动解决各类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截至2021年底,全省基本实现了“应登尽登”任务目标,完成760万宗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任务。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厘清了全省宅基地和农房底数,明确了农村不动产权属,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产权基础。
二、加强乡村规划工作系统谋划,做好乡村发展要素保障
近年来,我厅积极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规划体系。指导各地通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庄分类、布局和相应的发展引导要求,确保村庄发展方向“不跑偏”。通过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村庄用地布局、建设安排和风貌管控要求,确保村庄规划建设“不走样”。为加强对近期各地乡村发展用地保障,2021年我厅在指导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工作中,在下达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流量指标的基础上,还单列下达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专门用于保障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全域整治等乡村振兴工作开展。2022年,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面向全省各市县调查农村村民住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全省共计1.58万亩,将由自然资源部据实核销、应保尽保。
三、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畅通违法线索移交机制
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从立法层面,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职责以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住宅行为的查处职责予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衔接,厘清部门职责,建立资源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