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溧阳市殷桥码头案
2020年7月,安徽省广利川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溧阳市社渚镇殷桥村72.28亩土地建设殷桥码头,其中地面硬化21.29亩,河道占地50.99亩,涉及一般农用地9.72亩、耕地62.5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8.02亩),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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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拆除72.2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2.0365万元。9月29日,广利川公司缴纳了罚款,将17.91亩硬化地面拆除复垦到位,剩余3.38亩硬化地面因拆除后影响堤岸稳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尚未拆除;河道占地50.99亩已建成并通航,经论证,无法恢复土地原状。
9月28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溧阳市纪委监委发出《问题线索移送函》,建议追究案涉相关人员责任。11月23日,溧阳市社渚镇纪委给予负责码头建设的社渚镇建设局工作人员陈某某警告处分。因本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犯罪移送标准,10月17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线索移送溧阳市公安局处理。
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违法占地案
2021年11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吴江开发区江陵街道清树湾村集体土地55.15亩建设东吴南路对接鲈乡北路工程北段项目。其中农用地37.47亩(耕地26.76亩),建设用地13.54亩,未利用地4.14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022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224.0795万元。8月下旬,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缴纳了罚款,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送给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8月25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给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毛某某诫勉谈话;8月29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委给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招标管理科工作人员姚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本案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犯罪移送标准,9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鉴于该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其行为并未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相关违法行为正在积极落实整改,本案不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2020年12月,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宜兴市湖镇竹海村15.58亩土地建设停车场。其中一般农用地1.23亩,建设用地0.01亩,未利用地14.34亩。上述土地中8.29亩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022年7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8.29亩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场,恢复土地原状,没收1.23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停车场,并处罚款83650元;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6.06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停车场,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处置。8月,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自行拆除了8.29亩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1.23亩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已移送宜兴市财政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经协商决定暂由竹海村村集体保管。
10月14日,宜兴市纪委给予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周某(副科级)诫勉谈话;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夏某某党内警告处理。
四、仪征市李玉波违法占地建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场地案
2021年8月,李玉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村8.34亩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91亩)建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省厅挂牌督办后,该宗违法用地项已全部拆除复垦到位。
因本案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刑事犯罪移送标准,2022年8月2日,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案线索移送仪征市公安局处理。8月4日,仪征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办。经追逃,目前违法嫌疑人李玉波已抓获到案,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2022年8月30日,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仪征市纪委监委发出《问题线索移送函》,建议追究刘集镇政府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本案刑事案件办理结束后,仪征市纪委监委将进行全面审查,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五、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地案
2020年12月,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式(灌自然资发临〔2020〕23号),批准江苏名洋船业有限公司使用位于灌南县半岛临港产业园的20亩土地作为船厂堆场用地,其中一般农用地14.64亩(耕地13.6亩)、建设用地5.36亩。上述土地中14.64亩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省厅挂牌督办后,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5日撤销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江苏名洋船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已另行立案查处。
2023年2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给予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薛某某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给予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李某某诫勉谈话。 |